美国投资移民项目在中国大陆的推广潮流带来了持续高涨的“EB-5热”。据说国内的“成功人士”们每天的手机上都收到几条“免费EB-5讲座”的短信,保证50万美元,全家轻松拿绿卡,5年连本帯利返还投资资本金!我们律师事务所经常收到各种类似的咨询邮件和电话,现在选择一篇最近给一位朋友的回复发表在这里,希望能帮助有同样问题的朋友们对于美国的EB-5投资移民项目有一些基本的认识。下面是我们律师事务所回复邮件的原文,我们隐去客人的姓名并删减了部分内容:
谢谢你的电话垂询。也很高兴有机会结识一位新的老乡!更为家乡有你们这样的成功人士感到欣慰!当然也非常希望能有机会为你们提供美国投资、移民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但是,正如我在电话中说的:很多东西在电话上是不太方便充分讨论的。涉及到海外投资和移民国外的事务就更加敏感了!所以,我只能在这里给你们一点基本的概念,如果你们真的很有兴趣也很认真的话,我们应该考虑见面商谈具体的细节。有些费用是不能省的,尤其是类似重大决策的前期工程(可行性论证)绝对是必不可少的步骤!
下面是一些基本的概念:
来美国有两种渠道:一是"移民",即通常说的“绿卡”;二是"非移民",即通常说的各种类别的“签证”。
这两种各有利弊,程序和效果上也不一样。但是如果你们确定只考虑移民或绿卡的话,途径也是有几种不同方式的。国内目前炒作的比较“热”的只是其中的一种,即所谓的“EB-5”。所以,我就在此关于这个“EB-5”的话题给你们一点基本概念,如下:
EB-5在美国移民法中的全称是“职业类移民第五优先”(Employment Based 5th Preference),属于“职业类移民”,更准确地说,应该是“创业类”移民,因此也称:“企业家签证”(Entrepreneur Visa)。这并不是一个新的概念,更不是一个新的法律。实际上这个法律从1992年美国国会立法开始,至今已经存在有20多年了!只是最近几年,由于美国国内的经济风暴而导致的“失血性贫血”而急需向海外融资, 以补救美国国内的金融短板,所以才突然间成了美国企业和各种中介机构全力向海外推销的“热门”话题。中国,作为美国国债的第一大债权国,在过去的几年中也自然就“当仁不让”地成了“EB-5"投资人最大的输出国了!
EB-5的本来定义是在美国投资一百万美元左右,投资人需要实质性参与所投资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投资人及其家属(仅限于配偶和未婚未成年子女)即可获得有效期为两年的“临时绿卡”。同时,所投资的项目需要于投资开始的两年内在美国创造出至少十个或以上的当地美国工人的就业机会。这样的话,投资人才可以在两年的“临时绿卡”到期之前的90天之内向移民局提出第二次的申请,以延期即将到期的绿卡。这第二次的延期申请才是最关键的一步。经过批准延期以后的“绿卡”,就算是“转正”了,这时的绿卡才是正式意义上的绿卡。如果在申请延期或“转正”的过程中出了问题的话,原来的两年的临时(也称”有限制条件“的)绿卡已经失效,得不到延期也就只能回国了!
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EB-5相关法律20多年来一直就有一些具体的指标与变通标准。比如说:
• 在人口不足2万人的边远地区或小城镇的投资额可以酌情降低;
• 在高失业率的地区或行业的投资,投资额要求也可以酌情降低;
• 没有直接雇人但能证明推动本地就业机会的,可在申请延期(或“转正”时),提出“间接雇佣”的申请;
• 其他的优惠或变通政策、等等。
在投资和管理的方式上也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直接投资”,即投资人自己直接或委托代理人进行选项和立项,自己投资、自行经营管理、自负盈亏的投资移民项目;而“间接投资”,即投资人委托或参与他人的投资项目并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和经营、自己不参与决策和经营的“委托代管”的投资移民项目。
“直接投资”的坏处是风险和责任都是自己承担,好处也是在此:自己的命运自己把握,上当受骗的机会小很多!
“间接投资”的好处是投资和经营都是委托他人代管,自己基本上不用操心(实际上是想操这个心也不让!),这实际上也就是”间接投资“的最大坏处所在: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不了主,用我们家乡土话的说法叫做:“花钱买炮仗给人家放”!更糟糕的是你作为投资人,最后连人家放炮仗时的一个“响”都不一定听得见!!因为人家(投资委托代管方)什么时候放(什么时候投资)以及在哪里放(投资什么以及如何经营与管理等等的决策)都不需要事先征得你的批准或同意!!!
现在国内热炒的“地区投资中心”(Regional Center)实际上就是“EB-5”项目“间接投资”中最最典型的一个代表!
每个“间接投资”项目中的“地区投资中心”,从任何角度来说也并不都是完全一样的!国内目前很多关于“EB-5”的讲座和推广活动,不论是由美国派去的项目代表、投资管理人,还是中国国内的海外投资移民中介所做的推销活动,几乎无一例外的都是去“招商“的,因此,不知道这些去做免费讲座的朋友们是因为懂的有限而自己说不明白还是因为其他原因而不愿说的太明白,但是有一点是共通的,即:都没有把EB-5全面和真实地交代明白和解释清楚!所谓老王卖瓜是也。所以,我们给每个前来咨询的潜在的投资移民的客户的第一个建议通常都是:尤其是对于那些越能保证资金回笼越无风险的招商项目,你们越是应该更加地小心和谨慎对待了!
下面是两个在中国几乎家喻户晓的关于EB-5项目中普遍存在的误导:
- “我们投资中心的项目是美国联邦政府认可的”:每个“地区投资中心”都是一个公司性质的,也都是合法成立和注册的,也都是政府”认可“的,所以都没有错。但是,没有说清楚的是:即便是市政府的项目, 也是承包给第三方经营管理的,也是以盈利为目的。所以,简单地说:没有所谓的“政府项目”!而所谓的“联邦政府认可的”是指该项目经过申请的程序被认可为可以向海外融资和向移民局提出EB-5申请的资格的批准,相当于我们国内的“立项”,是政府的批准,但绝不是政府对投资人或投资项目的担保!实际上,美国 移民法关于EB-5的法律中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该项投资“必须暴露在商业风险中”(”at risk“),否则就不符合EB-5的基本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你就是买上1万亿的美国国债,按照现在的移民法,也是办不了EB-5绿卡的!
- “我们投资中心的项目是美国移民局批准成立 的”:如上所述,每个“地区投资中心”虽然都是经过批准成立的,但是这个”批准“只是批准该“中心”可以向海外融资和融资以后可以向美国移民局提出EB-5项下申请的”投资项目“的“企业”(”enterprise“或”business“)资格而已,由这个”企业“支持的每一个EB-5项下的申请人的材料都必须一案一审、个案个审的。所谓的“移民局指定”或“批准的”并不是绿卡一定能办成的保证,通过率并不是100%的。实际上,每年都有很多申请被退回或不予批准的,尤其是两年后申请延期这一最最重要的关键点上的通过率或”转正率“也就是徘徊在50%左右!
另外,还有一个基本概念也是被广泛误传的:直接投资的投资额度要求是100万美元,而间接投资(投资中心)的投资要求只需要50万美元。这是一个完全错误的概念!投资额度的要求不是由投资管理的方式或依据“直接”(投资人自行投资的项目)或“间接”(投资中心统一代管)的方式来决定的。实际上,根据移民法上的规定,只要符合条件,不论是 “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额度都是可以降低到50万甚至可以更少的!同理,如果不符合条件的话,单凭“投资中心”的头衔或概念是绝对不能降低投资额度要求的。换句话说,就是在“投资中心”内,如果该”投资中心“不是符合要求的”目标就业区“(Targeted Employment Area,即: ”TEA")的话,“区域投资中心”的最低投资限额也必须是100万美元,也就是说,即便是"投资中心“,也仍然是有100万和50万美元的两种不同类别的投资项目的。
实际上除了上面的这种投资移民的方法以外,也还有几个其他类似的“变通”的方式可以探讨。这个有点类似投医问药:再好的医生,也得通过“望、闻、问、切”才能施治,遥控遥测在这个领域至少目前还不是首选方案。中国的说法是“看病”,而在美国称之为“看医生”,应该是看“医生”更加准确一点。所以,法律上的问题也是一样,尤其是海外投资移民,因其涉及到大笔资金的流动和风险,此类事宜一是事关重大,二是涉及到很多个人和商业信息,最好是当面讨论。 如果你和你先生真有意愿继续探讨的话,我们律师事务所可以邀请你们来美国考察,也可以通过我们这里的市政府或商会出面来邀请。当然,我们也可以专门回来一次同你们当面探讨。
你们商量以后给我们一个回复。
【2013年2月18日更新:如果您对于EB-5项目选择过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项或希望更多地了解美国投资移民的”沟沟坎坎“,欢迎点击这里阅读我们的另外一篇文章:《EB-5 Fraud:芝加哥丑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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